一、项目编号:N5101182023000100
二、项目名称:新津区花桥街道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 址:
被投诉人 1
地 址:
被投诉人2: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凯通源农业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1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花桥街道办事处、被投诉人2四川祺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对“新津区花桥街道食堂物资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182023000100)”(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5日收到投诉,经过初步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5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告知书》,投诉人于2023年7月6日收到补正通知书,补正内容本机关于2023年7月10日收到,经审查,经补正后的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依法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文件、被投诉人1、2的投诉答复说明等相关资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六章规定“项目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但采购文件第五章并未将全部项目要求均规定为实质性要求,二者相互矛盾,采购文件的前述规定存在重大缺陷且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按照法律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之规定,磋商小组应停止评审。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文件未将“所有食品原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行业标准》”产品质量符合GB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或最新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米)GB/T 1354-2018(或最新标准)”“不低于GB/T 1355-1986(或最新标准)标准执行”“不低于GB/T1536-2004(或最新标准)的一级压榨成品菜籽油的质量指标要求”设定为实质性要求,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之规定,磋商小组应停止评审。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在应知强制性国家标准应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已确认国家推荐标准不能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但其采购文件又存在重大缺陷(既未将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33 -2015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又将国家推荐标准/(GB/T20903 -2007)设置为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之规定,其行为明显违法,应自行纠错,若被投诉人拒不自行纠错, 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其应承担法律责任。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的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认为本项目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但未停止评审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而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故意偷换概念,用“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偷换了“对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被投诉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经查,2023年6月5日,本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023年6月16日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本项目评标活动。2023年6月20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投诉事项四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事项一、三、四。
投诉事项二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和金融工作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