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易莱优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柏树村1组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资中县粮食现代产业园区农业服务中心农机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响应文件中的由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相关产品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以上事实有《产品制造商湖北双利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未参加招标活动澄清函》、《产品制造商湖北双利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未生产的农机产品澄清函》、《调查取证通知书》、《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回复函》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给予采购金额171.32万元的千分之五计0.86万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到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
收款单位:资中县财政局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收款账号:123908132744
金额:0.86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财政局或资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资中县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