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金财采购处〔2023〕11号 )

金口河区 2023-08-08 00:00:00

当事人江苏幼乐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二环路

      经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乐山市金口河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玩教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132023000021)投标中标(成交)后,以“投标时部分产品成本核算失误,投标时报价偏低”为由,放弃中标资格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上事实有放弃中标的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18〕20号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如下处罚:罚款15034.8元(采购预算金额1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领取《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或书面告知本局你公司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及开户账号,由本局向你公司邮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你公司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缴款回单交(寄)至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3-5022300
   地址: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市街63号

                        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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