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昱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候区望江路1号1栋20层3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资中县2022年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安全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5110252023000018)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情形。以上事实有资中县水利局《说明函》、资中县财政局《调查取证通知书》、你公司《放弃中标声明函》、《放弃中标情况说明》、案涉项目中标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522万元的千分之五计2.6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到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
收款单位:资中县财政局
项目名称:罚没收入
收款账号:123908132744
金额:2.61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中县人民政府或内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资中县财政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