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乐至县天成电器营销中心
地址:乐至县仙鹤大道1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
地址: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北路二段26号
乐至县天成电器营销中心不服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就德阳二中城北校区设备采购项目(天花机)(采购项目编号:N5106032023000073)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 2023年6月28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技术要求设置不合理,不执行国家关于天花机的统一标准GB19576-2019,要求供应商投标产品需符合GB/T7725-2022《房间空气调节器》的标准要求,属于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1: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技术要求设置不合理,不执行国家关于天花机的统一标准GB19576-2019,要求供应商投标产品需符合GB/T7725-2022《房间空气调节器》的标准要求,属于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本机关已对四川省德阳市第二中学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
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