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被投诉人 1 :
被投诉人 2
四川园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德才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就“泸县2022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扩种油菜项目(颗粒硼肥)(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0521202300004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2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由于提供的投诉书不符合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我局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的评审办法不能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本项目设定的“实施方案包含①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②项目管理制度;③项目实施质量保证措施;④货源组织保证;⑤安全生产保障措施;⑥物流保障措施;⑦技术培训方案;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⑨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分析及有效的应急预案;⑩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包含①售后服务网点及服务人员名单等;②产品质保期内、外的质量服务承诺;③投标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④售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⑤服务过程中与用户的对接机制”是脱离采购需求的基础上,通过主观性评审,甚至“存在夸大不可能实现的情形”也是属于未进行量化的评审因素,“夸大”属于形容词,没有固定的理解定义,肥料本身可促进农作物生长,那么因气候、水资源等的影响,造成农作物生长缓慢,“促进农作物生长”即可称作“夸大”,使得评审出现不公平性。
本项目既然标准统一,而且参数及要求明确,那么采购最低评标价法即可满足本项目的采购需求。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54页“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二项“技术要求”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存在不合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概述:
投诉事项3:
本次采购项目中的综合评分明细表第四项“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方案40%”评分标准:“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包含:①项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②项目管理制度;③项目实施质量保证措施;④货源组织保证;⑤安全生产保障措施;⑥物流保障措施;⑦技术培训方案;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⑨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分析及有效的应急预案;⑩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案;方案内容完整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得25分;每有一项缺失扣2.5分,每项中每有一处错误或不符合项目实际的扣1.5分,每项扣完为止。2.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包含:①售后服务网点及服务人员名单等;②产品质保期内、外的质量服务承诺;③投标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④售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⑤服务过程中与用户的对接机制;方案内容完整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得15分;每有一项缺失扣3分,每项中每有一处错误或不符合项目实际的扣1.5分,每项扣完为止。注:错误是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响应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矛盾等情形。不符合项目实际是指与本项目无关、套用其他项目的方案、凭空编造、存在夸大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未在采购需求中体现出来,且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
事实依据概述:
投诉事项4:
被投诉人质疑回复中称“关于质疑事项2、3的调整详见后续更正公告”,我公司关注了2023年5月24日和2023年6月14日发布的两个更正公告,并未对采购内容进行任何的调整。
事实依据概述:
投诉人请求:
1.评审办法修改为最低评标价法评审,删除评分办法中的方案评审,防止评审委员会成员、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可操作性,且该部分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
2.修改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检测报告时限要求,应当修改为“检测报告需在有效期范围内”即可,而不是要求必须2022年1月1日之后。
3.质疑回复应当修改的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调查情况
……
三、审查查明
……
四、处理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