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3〕68号)

泸县 2023-08-04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四川园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1

四川德才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2

泸县农业农村局

四川园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德才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531日就泸县2022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扩种油菜项目(颗粒硼肥)(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0521202300004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620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由于提供的投诉书不符合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625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3629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我局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本次采购项目采用的评审办法不能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本项目设定的实施方案包含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质量保证措施;货源组织保证;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物流保障措施;技术培训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分析及有效的应急预案;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包含售后服务网点及服务人员名单等;产品质保期内、外的质量服务承诺;投标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售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服务过程中与用户的对接机制是脱离采购需求的基础上,通过主观性评审,甚至存在夸大不可能实现的情形也是属于未进行量化的评审因素,夸大属于形容词,没有固定的理解定义肥料本身可促进农作物生长,那么因气候、水资源等的影响,造成农作物生长缓慢,促进农作物生长即可称作夸大,使得评审出现不公平性。

本项目既然标准统一,而且参数及要求明确,那么采购最低评标价法即可满足本项目的采购需求。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54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第二项技术要求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202211日以来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存在不合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依据概述:

招标文件要求202211日以来的检测报告,意味着20211231日检测的检测报告不能满足要求,只相差一天的检测报告就被排除在外。检测报告均有相对应的检测有效期,本项目不仅使得在检测有效期内的潜在投标人检测报告不能使用,还需要在看到招标公告时重新送样检测,增加投标成本,不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的通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强调从进一步降低采购交易成本的规则。同时,对于检测报告时限未在202211日之后的,送检后如不能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的,还无法满足本项目的符合性审查违背了《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第24条未合理设置提供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

投诉事项3:

本次采购项目中的综合评分明细表第四项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方案40%”评分标准:“1.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包含:项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质量保证措施;货源组织保证;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物流保障措施;技术培训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分析及有效的应急预案;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案;方案内容完整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得25分;每有一项缺失扣2.5分,每项中每有一处错误或不符合项目实际的扣1.5分,每项扣完为止。2.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审,方案包含:售后服务网点及服务人员名单等;产品质保期内、外的质量服务承诺;投标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售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服务过程中与用户的对接机制;方案内容完整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得15分;每有一项缺失扣3分,每项中每有一处错误或不符合项目实际的扣1.5分,每项扣完为止。注:错误是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响应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矛盾等情形。不符合项目实际是指与本项目无关、套用其他项目的方案、凭空编造、存在夸大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未在采购需求中体现出来,且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

事实依据概述:

本项目技术参数共计7项,其中关于微量元素成分要求作为星号处理,剩余6项基本参数。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已经相当明确了关于微量元素水溶肥料颗粒硼肥的水不溶物含量、PH值、水份、硼含量、颗粒大小以及形态,更是将部分其他元素作为星号废标项。而采购需求中并未对肥料的运输保存等作出要求,技术标准统一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设置的评分标准实施方案中,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于人员配置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质量保证措施、货源组织保证、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物流保障措施、技术培训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分析及有效的应急预案、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案等要求,并未在采购需求中体现出来,且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投诉事项4:

被投诉人质疑回复中称关于质疑事项23的调整详见后续更正公告,我公司关注了2023524日和2023614日发布的两个更正公告,并未对采购内容进行任何的调整。

事实依据概述:

详见附件(网页截图)。回复称修改,实际并未发布相关内容属于向我公司提供明确依据,却对其它供应商隐瞒信息,属于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投诉人请求:

1.评审办法修改为最低评标价法评审,删除评分办法中的方案评审,防止评审委员会成员、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等相关当事人可操作性,且该部分内容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

2.修改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的检测报告时限要求,应当修改为检测报告需在有效期范围内即可,而不是要求必须202211日之后。

3.质疑回复应当修改的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调查情况

……

三、审查查明

……

四、处理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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