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阿县财〔2023〕50号

阿坝县 2023-08-04 00:00:00

投诉人:

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新川时代中心3-2-5号

法定代表人

宁及普    

联系电话:

13183711619   

授权代表:

银鑫     

联系电话:

13183711619  

地址:

成都市双流区新川时代中心3-2-5号

被投诉人

1

四川万丰通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武侯区顺江大道段77号吾悦广场1栋1338

联系人:

 刘女士     

联系电话:

028-62137567

被投诉人

2

阿坝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

阿坝县德吉路

联系人:

杜珊

联系电话:

18180373662    

相关供应商

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36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宁    

联系电话:

18628057297     

授权代表:

肖丹      

联系电话:

18227637256  

地址:

成都市高新西区百草路366号萃峰国际17栋

    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认可四川万丰通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6月8日就“阿坝县自然资源局阿坝县柯河林旅融合片区、求吉玛牧旅融合片区和6个村级片区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232312023000072第一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6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6月14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2023年6月20日告其补正。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

2023629日,本局向阿坝县自然资源局、四川万丰通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作出说明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75机关收到阿坝县自然资源局、四川万丰通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该项目于2023年4月12日在武侯区顺江大道段77号吾悦广场1栋1338开标,有非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标人员以其法人代表的身份扰乱开标现场秩序,其现场行为可疑,有存在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同时我司投诉该人员与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出租资格供人投标行为,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投标身份不合法。

投诉事项2:

我司在该项目中标期间,存在其他供应商质疑,但代理机构并未以相关形式通知我司。

投诉事项3:

该项目从2023年4月14日公示中标结果至2023年6月2日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及时给我司反馈质疑情况及发送中标通知书,我司于5月5日、5月8日、5月23日、5月25日、6月2日分别致电代理机构:四川万丰通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从对方获得有关质疑的相关信息,对方回复模棱两可,既不告知我方有关质疑单位所质疑的相关内容,也不告知我方财政局要求代理机构提出说明等相关事宜,回复内容要么为上级部门还在处理,要么为需要我司再等段时间。同时招标代理于5月25日联系我司将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人电话告知我方,让我方自行与其联系私下协商解决。依据采购法规定,我司有权利知晓投诉期间有关我司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4:

本次代理机构废标无效。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经审查,投诉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招标代理公司四川万丰通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质疑,而开标时间是2023年4月12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质疑明显已超过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2: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本项目中,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提起的质疑与投诉人无关,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将质疑答复通知投诉人,并未违反上述规定,

故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本项目中,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均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故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经审查,投诉人认为废标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处理决定书》(阿县财〔2023〕47号),已于2023年6月24日向投诉人送达。如投诉人认为该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4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成立,因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阿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阿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坝县财政局

                                                                                          2023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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