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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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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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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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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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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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认可四川万丰通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就“阿坝县自然资源局阿坝县柯河林旅融合片区、求吉玛牧旅融合片区和6个村级片区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232312023000072第一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2023年6月20日告其补正。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27日收到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
2023年6月29日,本局向阿坝县自然资源局、四川万丰通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作出说明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7月5日,本机关收到阿坝县自然资源局、四川万丰通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3:
投诉事项4: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经审查,投诉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招标代理公司四川万丰通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质疑,而开标时间是2023年4月12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质疑明显已超过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的法定期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2: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本项目中,四川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提起的质疑与投诉人无关,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将质疑答复通知投诉人,并未违反上述规定, 故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本项目中,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均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故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经审查,投诉人认为废标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4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成立,因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阿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坝县财政局
2023年 8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