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成都市新都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香城南路60号文广中心5楼
我局在调查处理你单位在2021年3月5日采购电脑过程中,查明该项目存在未集中采购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区委巡察组问题线索移交资料、你单位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