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乐至县天成电器营销中心
地址:乐至县仙鹤大道1号
被投诉人:德阳市旌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德阳市松花江北路五洲广场
乐至县天成电器营销中心不服德阳市旌阳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6月19日就德阳二中城北校区设备采购项目(分体式空调机)(采购项目编号:N510603202300007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并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和成交供应商四川省浦田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提供的奥克斯KFR-72LW/BpR3ZAQK(B1)、奥克斯KFR-72GW/BpR3ZAQK(B1)、奥克斯KFR-35GW/BpR3ZAQK(B1)三个型号能够完全满足询价文件参数需求,也没有提供该涉案型号的GB/T7725-2022《房间空气调节器》的检测报告,也没有提供响应产品的其它参数不低于GB/T7725-2022《房间空气调节器》的证明材料。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德阳市旌阳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