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财采罚﹝2023﹞3号
当事人:达州市金驰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吉昌大院A幢2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张燕归
当事人:达州市愚夫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秦广莉
案由:串谋投标
- 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经调查,你们单位于2023年6月13日共同参加开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开展的“开江县卫生健康局关于病媒生物消杀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7232023000030)”询价响应过程中,委托同一人(黄某)制作响应文件并上传,涉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情节严重,对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构成串谋投标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移送涉嫌围串标情况开展调查的函、协助调查通知书、执法调查笔录、询价通知书、涉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询价报告、错误行为认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结合本次询价通知书有关“二、总则、…七、磋商纪律要求、34.1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价不得有下列情形…(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参与该项目串谋投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们单位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如下:
一、处以达州市金驰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有限公司在采购金额千分之五(350000元×5‰)的罚款1750.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处以达州市愚夫病媒生物防治服务有限公司在采购金额千分之五(350000元×5‰)的罚款1750.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们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电子缴款通知书(附后)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