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财政〔2023〕96号)

盐源县 2023-08-01 00:00:00

盐源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华夏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69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盐源县司法局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竞价编号:盐政采网竞〔2023〕9号-1)”中,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情况说明书》《弃标函》《调查(询问)笔录》,县司法局《情况说明》《催促函》《调查(询问)笔录》及微信记录等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336200.00元)千分之十即3362.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领取《缴款书》,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四川省盐源县财政局

预算级次:县级

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盐源县支库

预算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盐源县人民政府或者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盐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源县财政局

                                                                                 202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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