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眉彭投投诉处【2023】10号)

彭山区 2023-08-01 00:00:00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眉彭投诉处〔2023〕 1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扬州幼乐虎玩具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崔堡路

被投诉人

: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紫薇路35

被投诉人

: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东坡湖广场337/8/9

相关当事人:

江苏友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淮河路南侧、黄山路西侧第24幢厂房

相关当事人:

江苏华轩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施宝路东

相关当事人:

江苏万鹏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黄山路

扬州幼乐虎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幼乐虎”)不服四川正建聚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正建”)于2023626日就“凤鸣幼儿园设备设施采购三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403202300002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6 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630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2023710 ,本机关向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以下简称“彭山教体局”)、四川正建、江苏友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友博”)、江苏华轩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轩”)、江苏万鹏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鹏”)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7 13日,本机关收到四川正建提交的《关于凤鸣幼儿园设备设施采购(三次)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7 17日,本机关收到彭山教体局提交的《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凤鸣幼儿园设备设施采购(三次)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7 13日,本机关收到江苏华轩提交的《投诉答复函》;7 15日,本机关收到江苏友博提交的《回复函》;715 日,本机关收到江苏万鹏提交的《投诉回函》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本项目采购清单内包含儿童三轮车及儿童双人三轮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产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必须进行3C认证,方可进行制造、销售。而经查询,江苏友博、江苏华轩、江苏万鹏无任何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却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了承诺函承诺所投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且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强制性产品儿童三轮车及儿童双人三轮车制造商均声明为自己公司生产。属于虚假响应谋取中标。

投诉人

扬州幼乐虎

称: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显示江苏友博、江苏华轩、江苏万鹏均无任何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上述3家公司分别为本项目123名,但是按照谈判文件第三章 3.5 其他要求:本次采购产品中如有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承诺所投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上述3家公司都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了此承诺函承诺所投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事实是上述3家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显示3家公司均无任何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但是3家公司均提供承诺函承诺所投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3家公司明知自己无任何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的情况下承诺符合国家强制认证要求,且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强制性产品儿童三轮车及儿童双人三轮车制造商均声明为自己公司生产。属于虚假响应谋取中标。

被投诉人

彭山教体局

答复称:

本项目谈判文件第三章3.5其他要求:本次采购产品中如有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承诺所投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并在交货时随货提供证明材料。江苏友博、江苏华轩、江苏万鹏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承诺函,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被投诉人

四川正建

答复称:

本项目谈判文件第三章3.5其他要求:本次采购产品中如有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承诺所投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并在交货时随货提供证明材料。江苏友博、江苏华轩、江苏万鹏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承诺函,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相关当事

江苏友博

答复称

江苏友博称在投标时将生产厂家填为江苏友博是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偏差。由于理解上的偏差,江苏友博认为其采用“代加工”或“贴牌”方式采购货物,并由其进行运输、安装、调试等,生产厂家就是江苏友博。江苏友博认为江苏友博代加工贴牌方式采购产品然后以江苏友博商号进行销售江苏友博就是生产厂家。江苏友博称在填写时并无任何主观意图。如上所述,江苏友博仅是因为政策理解问题,因此在投标时并无任何主观意图。江苏友博代工产品均是完全合格产品,并无任何质量问题。江苏友博保证江苏友博所提供产品均是完全合格的产品。江苏友博放弃中标确实是客观情况决定,并非江苏友博主观放弃。本项目有部分产品需要外购其它生产厂家的产品,生产厂家解释有些产品需要开模具时间较长,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供货。江苏友博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江苏友博全程只是由于政策理解问题填写可能存在错误。本项目未对业主方造成实际损害。江苏友博认为根据本次实际情况,江苏友博并未对业主方造成实际损害,且本项目已经重新开展。江苏友博作为普通民营企业在疫情期间仍坚持工作,为抗疫作出了贡献。本次疫情对江苏友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影响,但其仍然以稳定岗位为公司工作重点,提供再就业、大学生就业等多个工作岗位。江苏友博多年来诚实纳税,为当地税收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包括疫情期间仍在为国家贡献税收。

关于投诉事项:江苏友博与温州东达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 119日签订了《产品代理授权书》,授权江苏友博在儿童三轮车、双人三轮车,玩具等产品的销售和招标投业务。江苏友博一直秉持对采购方产品负责的态度,在产品质量上严于律己,注重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国内投标信替也保持优良,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合法纳税,承担社会责任,在业内均有良好的信誉度。

综合以上内容,本次投诉问题主要是江苏友博对生产厂家理解存在偏差,江苏友博并无虚假响应,而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本项目有部分产品需要外购其它生产厂家的产品,生产厂家解释有些产品需要开模具,时间较长,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供货)不得已放弃本项目。在以后的工作中江苏友博一定吸取教训,认真审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相关当事

江苏华轩

答复称

江苏华轩与永嘉县晨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2020210日签订了产品委托代加工合同,生产加工的儿童三轮车脚踏车完全符合招标内容,通过了国家强制认证要求,作为供应商是可以参与投标的。江苏华轩认为投诉人扬州幼乐虎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江苏华轩作为供应商参与此次采购项目是合法合规的,所投标的全部产品都是优质合格产品。江苏华轩放弃投标是因为环保原因,为不影响采购人的采购进度,让此项目顺利开展,才决定主动放弃中标,因为很少参加电子投标,对电子投标的政策方面了解不够,可能存在理解有误。

相关当事

江苏万鹏

答复称

2023616日江苏万鹏参加了案涉项目投标,最终评审确定江苏万鹏为第三成交候选人。

经审查查明:

2023612日,案涉项目的代理机构四川正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凤鸣幼儿园设备设施采购(三次)”(项目编号:N5114032023000021)竞争性谈判公告。

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中“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采购包1(合同包一):属于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

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谈判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3.3、技术参数及要求”序号80“儿童三轮车”的参数规定为“规格:≥87*58*69cm,材质:塑料+金属支架+橡胶轮子。可对长宽高进行±5%以内细微调整。材质:镀锌钢管静电喷涂工艺车子的作用:主要在玩的过程中,使孩子的手脚协调能力得到很好的训练,提高孩子的控制能力,提高孩子的灵活性。是幼儿户外体育锻炼的最佳玩具之一”;序号81“儿童双人三轮车”的参数规定为“1.车身铝合金,黄色,ABS塑料,实心胶轮。2.承重≥40Kg,前轮:≥30cm,后轮:≥22cm,钢管:直径≥22mm,壁厚≥2mm3.规格:≥112*56*64cm。前后各一个座椅,供2个孩子骑。4.生产工艺:注塑、电镀、防锈、浇铸”。“3.5其他要求”规定“采购包11、本次采购产品中如有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承诺所投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并在交货时随货提供证明材料”。

2023616日,案涉项目开展竞争性谈判评审活动。案涉项目《评审情况表》载明,扬州幼乐虎、江苏友博、江苏华轩、江苏万鹏在内的10家供应商提交了响应文件,通过案涉项目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有江苏友博、江苏华轩、江苏万鹏在内的6家供应商。案涉项目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江苏友博;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江苏华轩;第三成交候选人为江苏万鹏。

江苏友博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制造商为江苏友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承诺函》载明“我公司承诺:本次采购产品中如有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本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并在交货时随货提供证明材料。我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本公司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律责任”,提交的《报价明细表》中载明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的品牌为“友博”且制造商为江苏友博。

江苏华轩响应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制造商为江苏华轩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强制认证承诺函》载明“此次采购产品中如有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本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同时在交货时随货提供证明材料。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本公司将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律责任”,提交的《报价明细表》中载明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的品牌为“广昂”且制造商为江苏华轩

2023619日,四川正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案涉项目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江苏友博,成交金额为:1568500元。621日,四川正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案涉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载明:“更正原因:江苏友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交货,于2023619日提交说明函自愿放弃成交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顺延确定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更正内容:原公告的合同包1中标供应商(第1候选人):江苏友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更正为:江苏华轩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原公告的合同包1中标金额(第1候选人):1,568,500.00元,更正为:1,579,800.00元”;75日,四川正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案涉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次)载明:“更正原因:第一和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更正内容:原公告的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22000.00元,更正为:无。原公告的合同包1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23621日,扬州幼乐虎向四川正建提交《质疑函》,质疑事项为4项:1、认定扬州幼乐虎未通过实质性审查不当;2、江苏友博、江苏华轩没有钢琴、电子琴的营业范围;3、江苏友博、江苏华轩不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4、江苏友博、江苏华轩无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的强制性认证,涉嫌虚假响应谋取中标2023626日,四川正建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扬州幼乐虎不服该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另查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大类“十五、儿童用品(3种)”的“产品种类及代码”载明有:“81.童车类产品(2201)”;该公告的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中“81.童车类产品(2201)”的“儿童三轮车”的“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为:“1.各车轮与地面接触点呈三角形或梯形,如为梯形则窄轮距宽度应小于宽轮距的一半;2.可承载一名或多名儿童,且仅靠人力脚蹬驱动前轮而行驶的车辆;3.例如:单人三轮车、双人三轮车、推骑两用三轮车等”。

经本机关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核查:未查询到江苏友博、江苏华轩、江苏万鹏获得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查询到温州东达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儿童三轮车”的强制性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81522010220552018152201022056、永嘉县晨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具有“儿童三轮车”的强制性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41522010110882014152201011089

以上事实有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公告、结果公告、更正公告、评审情况表》;扬州幼乐虎《质疑函》《投诉书》;彭山教体局《眉山市彭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凤鸣幼儿园设备设施采购(三次)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四川正建质疑答复《关于凤鸣幼儿园设备设施采购(三次)项目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江苏华轩《投诉答复函》《中小企业声明函》《强制认证承诺函》《报价明细表》;江苏友博《回复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函》《报价明细表》;江苏万鹏《投诉回函》;本机关《投诉答复通知书》;《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条的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的规定,“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畴。因此,案涉项目采购的“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江苏友博、江苏华轩在案涉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明细表》载明两家企业提供的“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的制造商为江苏友博、江苏华轩,经本机关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未查询到江苏友博、江苏华轩获得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江苏友博系销售商,提供的“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系温州东达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并提供了《产品代理授权书》,江苏华轩也称其提供的“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其委托永嘉县晨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代为生产,并提供了《产品委托代加工合同》本机关亦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核查到,温州东达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永嘉县晨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具有“儿童三轮车”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扬州幼乐虎投诉所称江苏友博、江苏华轩在强制认证承诺函中承诺的“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内容系虚假。

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之规定,供应商在其所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货物制造商应当为“货物生产企业”且“货物使用该生产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企业,仅系生产企业而未使用商号、商标,或仅使用商号、商标而实际未生产的企业,均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中“中小企业”的要求而根据江苏友博、江苏华轩的上述回复内容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江苏友博提供的“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的生产企业永嘉县晨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江苏华轩提供的“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的生产企业为永嘉县晨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均不是《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的制造商江苏友博、江苏华轩。因此,江苏友博、江苏华轩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写的“儿童三轮车”“儿童双人三轮车”的制造商与实际不符。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江苏友博、江苏华轩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因此,投诉事项中关于江苏友博、江苏华轩涉嫌虚假响应谋取中标的内容成立。

对投诉事项中江苏万鹏涉嫌虚假响应谋取中标的内容因扬州幼乐虎在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综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涉案项目已经终止,成立的投诉事项内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                         

                                                                              2023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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