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乐山乐瑞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乐山市市中区翡翠路1099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2023年3月8日被依法确定为井研县农业农村局地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242023000016)成交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以上事实有《成交通知书》、井研县农业农村局《关于井研县农业农村局地膜采购项目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报告》、《合同催签函》、乐山乐瑞商贸有限公司《井研县农业农村局地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答复函》及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你公司寄送了《井研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井财采〔2023〕6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2023年7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公司违法行为非主观为之,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此陈述申辩本机关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00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编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本机关开具正式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
收款单位:井研县财政局
缴款编码:5111242300000001007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井研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