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研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井财罚〔2023〕3 号

井研县 2023-07-28 00:00:00

当事人:

攀枝花扬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址:

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市大道东段628号德铭商业城2218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355日被依法确定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电力提灌站检修零配件购置及进排水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1242023000032成交供应商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以上事实有《成交通知书》、攀枝花扬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中标说明函》《井研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电力提灌站检修零配件购置及进排水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方放弃中标资格的函》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3712向你公司寄送了《井研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井财采〔202364),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57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编码缴纳罚款缴款后本机关开具正式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

    收款单位:井研县财政局

    缴款编码:5111242300000001005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井研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井研县财政局

                                                                        202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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