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平昌中学实验学校
地 址:新平街东段19号
经本机关调查,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于2023年5月18日就空调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9232023000020)以书面形式快递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质疑,你单位在2023年5月19日签收质疑函,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投诉书》、本机关《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平昌中学实验学校)《平昌中学实验学校关于对〈平昌县财政局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回复》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昌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