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乐财采投处〔2023〕42号)
一、项目编号:N5120222023000061
二、项目名称:乐至县公安局业务装备(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宸百嘉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608号22楼1号
被投诉人1:乐至县公安局
地 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天童大道296号
被投诉人2:四川志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晶鑫街天佑书香庭院12幢4楼2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宸百嘉科技有限公司不满四川志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乐至县公安局业务装备(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2022202300006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7日收到,同日,本机关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四川宸百嘉科技有限公司在补正期内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向代理机构、采购人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在有效期内收到了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请求:请采购人修改技术参数重新组织采购。
投诉事项:我公司认为“第三章 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中标的名称:喊话器、标的名称:警用水壶”产品在技术参数中存在以下问题,以上产品均要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才予以认可;此处设定的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乐至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