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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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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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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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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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元盛安电器店因不服泸县立石中心卫生院就“立石中心卫生院新院建设采购空调(三次)”项目(项目编号:N510521202300003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2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及其事实依据,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泸县立石中心卫生院、采购代理机构泸县政府采购中心、成交供应商重庆恩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调阅本项采购公告、结果公告、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现已审查终结......
三、处理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鉴于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