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达源信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百利城二期五楼533号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本机关对你公司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本机关对骑马乡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川财规〔2018〕20号)“1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裁量标准和你公司主动退还相关当事人涉案资金1.22万元的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川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