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凉山州浩浩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西昌市福兴路125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2020年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儿童服装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34202020000042)中,与凉山州儿童福利院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缺少具体的品牌和型号等,与《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儿童服装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和你公司的《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儿童服装采购项目(第二次)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不一致,导致按照合同提供的儿童服装数量、品牌、技术参数等与上述文件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凉山州审计局关于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儿童服装采购项目供应商供货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技术参数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凉审财移﹝2023﹞2号)及证据资料、凉山州儿童福利院的情况说明、凉山州浩浩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凉山州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凉财采〔2023〕1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予以部分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96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我局你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由我局向你公司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你公司根据缴款书上面提示的缴款编码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缴款完成后自动获取缴款票据,可在预留手机上查询或下载电子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