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财罚〔2023〕7号)

凉山州本级 2023-07-26 00:00:00

当事人:凉山彝族自治州儿童福利院

地  址:西昌市高枧乡中所村4组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2020年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儿童服装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34202020000042)中与中标供应商凉山州浩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缺少具体的品牌和型号等,与你单位的《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儿童服装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和凉山州浩浩贸易有限公司的《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儿童服装采购项目(第二次)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不一致,导致提供的儿童服装数量、品牌、技术参数等与上述文件不一致,且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履约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第六十八条第(十)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凉山州审计局关于凉山州儿童福利院儿童服装采购项目供应商供货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技术参数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凉审财移20232号)及证明资料、凉山州儿童福利院的情况说明、凉山州浩浩贸易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凉财采〔2023〕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第六十八条第(十)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并将处罚结果抄送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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