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海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满意冕宁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猪瘟疫苗等动物疫病防控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4332023000089)投标文件质疑的回复函,于2023年7月5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投诉人:四川海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横一街18 号、20号1层 邮 编:610051
联系人:张晓波
联系电话:18080368343
被投诉人:冕宁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凉山州冕宁县高阳街道文化路 62 号
邮 编:615600
联系电话:0834-6722300
查明的事实基本情况
查明的事实:
涉案项目于2023年6月14日发布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023年6月20日开标;2023年6月20日发布中标公告;于2023年7月5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予以受理。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投诉涉及的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依法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核查情况如下:
设定的技术、资格、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我局在接到该投诉时对该投诉事项引起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调查该投诉事项,并向有关部门进行协查,以及对投标文件进行复核。经核查非洲猪瘟是严重危害生猪养殖业发展的一种重大动物疫病,对于在使用非洲猪瘟核酸扩增试剂盒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时,使用降解试剂盒,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扩增产物对实验室污染的问题,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根据2020年12月14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洲猪瘟诊断技术》国家标准(GB/T 18648-2020),采购文件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商务以其他要求二、技术服务部分(一)采购内容及要求-序号18“非洲猪瘟核酸扩增试剂盒”规定的型号或配置参数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仅适应而且完全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经核查投诉人在此次采购活动中仅仅通过网络报名于2023年6月16日获取采购文件,并未到现场参加投标,也没有递交任何响应文件,通过投诉人提供的质疑函和投诉书中的材料表明投诉人不具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权,认为投诉人不是潜在供应商。投诉不成立。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三、 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 权利告知
若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冕宁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冕宁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