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宜宾远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综合楼B层5号
被投诉人1:四川联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一期7幢1单元1层14号
被投诉人2:宜宾市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
住所:宜宾市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
二、基本情况
宜宾远邦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四川联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就宜宾市三中屏山县岷江实验中学校教仪设备设施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26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7月3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3年7月9日予以答复,现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一包,附件1 :初中教学仪器设备清单6.9中2.初中物理(序号161:直流电压表),3.初中化学(序号11:化学实验废水处理装置、序号13:电加热器、序号14:列管式烘干器),4.初中生物(序号127:植物细胞模型、序号128:动物细胞模型、序号129:草履虫模型),5.初中地理(序号19:地球运行仪、序号20:三球仪)等,这些产品要求参照GB21027-2020《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标准,进行检验执行,而该标准上面明确的是用于学生用品的和教学仪器没有任何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二成立,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已删除相关规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山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