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心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双华路三段602号附1号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晶科1号商务楼20楼
相关当事人:成都东部新区三岔湖初级中学(牵头)
地址: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街2055号
相关当事人:成都市谷京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龙湖路2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成都心诚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于2023年5月11日就“成都东部新区新一轮学校大宗食品集中统一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872023000029)”第2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投诉事项为:投诉事项1.谷京商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材料中的第“5、11、12”项不符合要求,该企业不应享受中小企业价格分扣除优惠。投诉事项2.对评标专家未认可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材料不当,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予以认可,应当给予投诉人小微企业价格分扣除优惠。投诉事项3.评标专家针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制度保障、应急保障、配送方案、配送管理方案扣分不当。
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书中投诉事项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2、3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因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采购项目第2包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