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遂财采〔2023〕47号)

遂宁市市本级 2023-07-2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民康医院综合大楼及老年养护院弱电配套专项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

     二、项目编号:N510901202300003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智合芯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复城国际T2-1001

被投诉人: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升路385号花瓣四楼

相关当事人:杨军、敬小菊、陈良

四、基本情况

四川智合芯云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遂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619日就遂宁市民康医院综合大楼及老年养护院弱电配套专项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N510901202300003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7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73日本机关签收了投诉人通过顺丰快递送达的《投诉书》,经审查,不符合投诉受理要求,202374日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向投诉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377日本机关签收了投诉人通过顺丰快递送达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于202377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710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同日,向被投诉人、遂宁市民康医院发送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3712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送达《关于对遂宁市民康医院综合大楼及老年养护院弱电配套专项项目投诉的答复》,2023714日本机关签收了相关当事人杨军《关于投诉答复的说明》、敬小菊《有关四川智合芯云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回复》、陈良《关于对综合大楼及老年养护院弱电配套专项项目(三次)投诉的答复说明》对投诉事项的答复。本项目评审已结束,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一:我方提供的人脸门禁一体机完全满足招标要求,且提供了检测报告佐证,评分专家因在检验报告未见到第3810小项中分项要求“支持接入NVR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录像”的佐证内容而扣1.5分,实际上我方提供的检验报告详细载明了“支持接入NVR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录像”;

     投诉事项

二:“评审专家1“评审专家2“售后服务方案”评审中对我公司提供的符合要求的人员证书视而不见,错误扣分,“评审专家1“评审专家2各多扣1分;

投诉事项三:

“评审专家3审我公司“技术服务方案”断章取义,甚至断字取义,颠倒黑白,因而错下结论,错误扣分;

投诉事项四:

“评审专家3评审“售后服务方案”未按招标文件及评分标准量化得分,不负责任的随意扣分;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遂宁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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