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采〔2023〕9号
金川县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32262023000032
二、项目名称:2023年眉山援建金川县河东乡乡村振兴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成都攀冰机电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溪镇奎星村八组
联系人:刘志桃 联系电话:13320683059
被投诉人:四川方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粮河路519号锦巷兰台11栋2106号
联系人:邢老师 联系电话:028-63947572
相关供应商:四川金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13层1303号
联系人:冯云 联系电话:15108100009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四川金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系虚假材料,提供的标的物“围栏”制造商“四川万浩达会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查询,不存在这个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请求认定四川金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重新确立我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人。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方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处理质疑事项时,罔顾事实,故意偏袒相关方,我公司有理由怀疑招标代理机构与四川金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故意偏袒该供应商。
被投诉人答复称:该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围栏(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四川万浩达会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0人,营业收入为626万元,资产总额为1208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确实出现笔误,将“四川万浩达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由于输入笔误写成了“四川万浩达会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成交结果和成交供应商相关数据,是根据评审资料和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进行填写,从而导致公示的标的“围栏”的品牌为“万浩达会”。采购人于6月2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该公司并没有提供虚假制造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出现笔误将四川万浩达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笔误成四川万浩达会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虚假材料,并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经查证承诺内容存在虚假,该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五、调查核实情况
投诉事项1:“四川万浩达金属丝网制造有限公司”错把“金”写成了“会”,属于笔误,不影响技术和数据等的情况,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诉事项2:投诉人成都攀冰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撑其投诉事项,我单位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也不能支撑其投诉事项,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招标代理机构与四川金锐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60日内依法向金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川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