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
地 址:旺苍县东河镇滨河中路3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旺苍县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8212023000006)(采购包2)活动中,你公司作为成交供应商在2023年4月3日向旺苍县农业农村局发函,表示因材料涨价,计算金额有误导致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放弃成交资格。在笔录调查中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承认因成本计算错误,导致放弃成交资格。
本机关于2023年5月23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旺苍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但在指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收到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旺苍县农业农村局的《情况说明》、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向旺苍县农业农村局送达的《情况说明》、旺苍县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鑫的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成本计算错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按照本采购项目(采购包2)采购预算金额367276元的千分之六对你公司作出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203.6元(贰仟贰佰零叁元陆角整)、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网银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本机关税政股开具《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知书),凭虚拟账号转账缴纳。(税政股地址:旺苍县财政局6楼,联系电话:0839-4222082,联系人:徐凤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旺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旺苍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