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20212023000032
二、项目名称:安岳县九韶中学2022年补充教学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鑫迈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成化西街299号11栋2单元14层1409号
被投诉人:安岳县九韶初级中学
地 址:安岳县岳阳镇新村3、4组
相关第三方:安岳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广场路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对安岳县九韶中学2022年补充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5120212023000032)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同时将本项目代理机构安岳县政府采购中心作为第2被投诉人。本机关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鉴于本投诉内容主要涉及招标参数及评分标准,这属于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因而决定将安岳县采购中心作为与投诉相关的第三方。
本机关于2023年7月5日向被投诉人、相关第三方送达了《安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7月6日、7月12日,被投诉人、相关第三方分别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资料。本机关同时还通过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结果公告等方式进行查证。本机关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认为本项目设置技术参数存在排他性。
投诉事项2:认为本项目“台式电脑”之第▲2、▲15项,“多媒体集中控制管理平台”第▲21项参数的设置,要求提供有关证书作为评分项,有关证书与履行合同无关,对潜在供应商进行了歧视和差别待遇,具有严重的排他性。
投诉事项3:本项目综合计分明细表中第三点项目履约能力之第1、2项,要求提供有关证书进行评分,有关证书与履行合同无关,对潜在供应商进行了歧视和差别待遇,具有严重的排他性。
投诉事项4:本项目综合计分明细表中第三点项目履约能力之第3项,要求提供配套教材封面、CIP数据、版权证明,与履行合同无关,对潜在供应商进行了歧视和差别待遇,具有排他性。
投诉诉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鉴于本项目于2023年6月29日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导致项目流标,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岳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