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汶财罚〔2023〕9号

汶川县 2023-07-17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光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射洪市新阳街兴建巷9号

经调查,你公司在汶川县映秀镇后扶移民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N5132212022000073)采购活动中,提供了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响应文件、高邮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回复及调查笔录、检举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川财规〔2018〕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7950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汶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汶川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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