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崇财监〔2023〕罚字第01号)

崇州市 2023-07-14 00:00:00

崇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崇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迪舒美领1栋312室

经调查,你公司在“崇州市2022-2025年度排水设施日常管理维护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1842023000031)”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确认函、成交公告、四川崇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北京海德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关于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的回函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8489元(大写:捌仟肆佰捌拾玖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四川省工行崇州蜀州支行

收款单位:崇州市财政局

收款账户名:崇州市财政局

执法单位代码:011107001

账号:9558854402017713440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崇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崇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1日

联系电话:028-82313883

地    址:崇州市崇阳街道永安中路1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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