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绵安财采罚[2023]2号)

安州区 2023-07-13 00:00:00

当事人:四川量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址:江油市涪江路中段418号达泰企业孵化楼305室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花荄镇、塔水镇5个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竣工复核及资料编制第三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编号:

N5107052023000025

)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你公司《关于提供竣工复核及资料编制第三方服务相关资料回复函》《关于参与“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花荄镇、塔水镇5个土地整理项目竣工复核及资料编制第三方服务单位采购(项目编号:

N5107052023000025

)”活动的说明》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应对你公司处以2636元(采购金额527300元的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但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本局开展调查工作以及本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2636元(采购金额527300元的千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

    联系电话:0816-4368868

地    址: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1号

                              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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