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顺庆区 2023-07-13 00:00:00

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

南顺财采投处〔2023〕4号

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

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 项目编号:

    N5113022023000065

  • 项目名称:

    南充市第四人民医院医院文化建设制作采购项目

  •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四川勇争广告有限公司

 址:

成都市温江区学海路39991单元1012

 编:

611130

委托代理人

:廖珍慧

联系电话:

18980562257

被投诉人

1

南充市第四人民医院

 址:

南充市顺庆区府街

 编:637000

委托代理人

:周老师

联系电话:

18011681233

被投诉人

2

南充市顺庆区政府采购中心

 址:四川省南充市

顺庆区双塔街13号绿地智慧城5

 编:637000

委托代理人

:秦老师

联系电话:

0817-2605350

  • 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收到

南充市第四人民医院医院文化建设制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

N5113022023000065

)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后不满质疑答复结果,于2023627日向顺庆区财政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投诉人四川勇争广告有限公司投诉项目在谈判现场仅给15分钟要求提交成本说明,时间上是极其不合理的。

经核实,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项“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与第五章“谈判办法”5.3.3符合性审查中原文要求: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在其合理的时间内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注:供应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40%的,谈判小组可以认为该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报价”。)

该项目202366日开标,共有31家供应商参加最终报价,6家供应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50%。评审专家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对报低于最高限价58.2934万元50%价格的6家报价供应商均要求作出书面说明,该行为是合理的。本次谈判报价时间设定为30分钟,你公司了解自己的报价会低于最高限价的50%,在此基础上给出15分钟的时间提交书面说明是合理的,且在采购活动的成本说明过程中,你公司现场并未对成本书面说明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评审报告中显示我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供有效的最终报价成本说明是错误的。

你公司在提交书面说明时,并未提供本公司本项目的成本说明证据,提交的为其他公司类似货物的参考报价,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评审专家小组将该书面说明做无效报价处理的行为是合理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针对质疑回复的投诉,评审专家小组不应该要求我公司提交成本说明。

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8项“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与第五章“谈判办法”5.3.3符合性审查中已明文规定,供应商报出低于最高限价的50%价格的情况下谈判小组可要求供应商进行书面说明。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针对质疑回复的投诉,回复说我们同类业绩报价单不是本项目报价单,这个回复明显是错误的。

你公司在提交书面说明时,并未提供本公司本项目的成本说明证据,提交的与其他公司类似货物的参考报价。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评审专家小组将该书面说明做无效报价处理的行为是合理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 处理结果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

2023

7

13

  抄送:南充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充市顺庆区

政府采购中心

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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