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小型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设备采购
二、项目编号:N5108232023000044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大竹县如翼通讯服务部
地 址:大竹县高穴镇新店街218号
被投诉人1:四川山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34号中开大厦1618室
被投诉人2:剑阁县水利局
地 址:剑阁县下寺镇修城坝隆庆街132号
四、基本情况
大竹县如翼通讯服务部不服四川山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就小型水库动态监管预警系统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N5108232023000044)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投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机关于2023年6月20日通知大竹县如翼通讯服务部予以补正,2023年6月26日收到补正材料,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谈判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