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川翼之恒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MAC8KMWGX9
地 址: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巨达路34号1栋3层360号。
二、基本情况
本局调查查明:北川翼之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之恒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参加宜宾市翠屏区永兴镇中心幼儿园(二园)教玩具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5022023000030)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三、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局对你公司处以预算金额(961887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809.43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