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屏财采〔2023〕36号)

屏山县 2023-07-11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民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北段666号1栋2单元11层1105号

被投诉人1:四川联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屏山县屏山镇王府井7幢1单元1层14号

被投诉人2:屏山县屏边乡民族中心学校

住所:屏山县屏边乡民族中心学校

二、基本情况

成都民嘉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联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就屏山县屏边乡民族中心学校幼儿园休息室教具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529202300003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补正资料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3年6月27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3年7月3日予以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三、项目清单”中的产品“①沙发:产品尺寸:1700*800*650 ㎜,②茶几:规格尺寸:1200*600*420mm,③无尘书写板:规格尺寸:1500*1800*500mm[投标时需提供书写板样品 1 张(样品规格尺寸:200x150mm)]”,④荡桥,规格尺寸:2600*1200*900mm,⑤消毒柜:规格:1100*280*360mm,消毒柜容量:110L,⑥口杯:规格:70*60mm,⑦脚踏三轮车:规格:86*66*70cm,⑧滚筒:规格:直径 630*长 600mm。”以上要求制定了规格尺寸到毫米,不允许有偏离,本项要求具有指定性、排他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屏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屏山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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