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成都市新都区柏水学校
地 址: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柏水场镇120号
我局查明你单位在开展成都市新都区柏水学校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1142023000062)过程中,连续四天/次拒收供应商质疑函,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拒收供应商质疑函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