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三河街道办事处
地 址:成都市新都区三河大道23号
我局在调查处理你单位2021年安置小区消防评估项目过程中,查明该项目存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却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成都市新都区审计局关于三河街道办安置小区消防评估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新审移〔2021〕6号)文件相关资料、你单位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