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遂财采〔2023〕41号)

遂宁市市本级 2023-07-1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名称:遂宁市市本级2023年度自然灾害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N5109012023000107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产业集聚区商安路87

被投诉人1:四川琪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火车站商步街城东一栋C3

被投诉人2: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东升路环岛商务中心

     四、基本情况

周口市龙帆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琪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614日就遂宁市市本级2023年度自然灾害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901202300010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6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3623日本机关签收了投诉人通过顺丰快递送达的《投诉书》(运单号:SF1508450188992),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要求,本机关于2023623日依法予以受理。2023627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3628日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2023630日本机关签收了被投拆人1《情况说明》、被投诉人2《关于遂宁市市本级2023年度自然灾害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投诉事项有关情况说明的函》,本项目已评审结束,已暂停采购活动。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

一:招标文件第73-74页评分标准中对样品的要求和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

二:招标文件第75页评分标准中供货方案的具体评分标准是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三

:招标文件第75页评分标准中售后服务方案的具体标准是违规的。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遂宁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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