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陕西丑丫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大街3号3号楼2单元2503室
法定代表人: 徐融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3年4月14日,你 公司 参加南充市高坪区特殊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项目编号:N5113032023000021,项目金额:57.64万元)竞争性谈判提供的抽水坐便器(品牌:英歌尼斯,型号:2332)和洗脸台成品(品牌:英歌尼斯,型号:3006)的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系伪造 ,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和结果公告 ,本 机关 调查取证通知书 和询问笔录 ,你公司 涉案项目 响应文件、 调查取证 《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决定对你 公司 作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288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限你 公司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2882 元缴至如下账户:1630434000025(收款单位: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四川天府银行南充清溪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或南充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充市高坪区财政局
2023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