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财采〔2023〕1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113242023000022
二、项目名称:仪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仪陇县鲜享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栖凤街162号
被投诉人1:仪陇县政公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望云路101号
被投诉人2: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18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德乡仪品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五段34号
四、基本情况
仪陇县鲜享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和仪陇县政公采购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就仪陇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材及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324202300002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中标人没有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本项目中标公示内容,中标人投标的产品不是全部由小微企业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二:中标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书面审查,四川德乡仪品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投诉答复函》回复意见表明,此项目履约过程中,各学校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对采购的食材进行收货验货,从提供的检验报告及产地证明等可以证明相关货物由声明函中的企业提供。投诉人根据本项目中标结果推断中标人投标的产品不是全部由小微企业生产,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关于中标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其内容反映的是对中标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质疑,该内容属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范畴,不属于法定政府采购投诉内容和事项。其以中标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
关于投诉内容中有关中标供应商履约能力的问题,本机关已要求仪陇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进一步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同时接受相关监督。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仪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仪陇县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