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5105012023000066
二、项目名称:泸州市体育场馆中心奥体物业管理服务(三年)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地 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街道钟秀长街中段(气象局对面)
被投诉人1:泸州市体育场馆中心
地址:泸州市蜀泸大道2段3号奥林匹克体育公园羽乒馆三楼
被投诉人2: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泸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3年4月23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2023年5月10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本项目磋商、评审。2023年5月12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截至2023年5月26日,本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
该项目的采购需求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经列举了物业管理属于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评分表中以“凭空编造、逻辑漏洞、原理错误情形”为评审的依据,无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因素指标未量化,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栽量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因素未量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3:
(1)招标文件评审得分表将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或企业经理证、安全评价师证书、红十字救护员证、园林绿化工程师职称证作为评审得分条件,以上证书已经不在2022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内,因此国家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不能作为评审因素;(2)将与采购项目不相适应证书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国家相关条文的规定。据此采购文件的编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4、投诉事项3第(1)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第(2)部分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投诉事项5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