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泸市财采〔2023〕22号)

泸州市市本级 2023-07-06 00:00:00

一、项目编号:N5105012023000050

二、项目名称:泸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富顺县晟利劳务服务部

地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街道钟秀长街中段(气象局对面)

被投诉人1泸县人民法院

 址:泸县玉蟾大道455号附2

被投诉人2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2

相关供应商:成都中城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354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

    2023328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泸县人民法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012023000050)竞争性磋商公告。2023417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3418日,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宣布成都中城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为项目成交供应商。截至目前,泸县人民法院与成都中城创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

该物业管理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标中价格分设置为15分,采用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下限值,未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会导致浪费财政资金,损害国家利益。

投诉事项2

采购文件该项目评分表中的服务方案、管理制度、应急方案评审标准以凭空编造、内容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错误、直接套用其他项目内容的等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依据,扩大评审小组的自由裁量权,将导致评审失去公平、公正。该项目的评审标准属于未量化,无明确的判断标准,无限的扩大了评审小组的自由裁量权,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规定。

投诉事项3

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与泸县人民法院共同编制采购文件时未依法履职,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服务方案、管理制度、应急方案评审标准表述无明确的判断标准。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第(七)项的规定。且对自己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未进行合法性的审查,违反了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九条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泸州市财政局

                         2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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