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乐市财政采〔2023〕29号)

乐山市市本级 2023-07-05 00:00:00

乐山市财政局

责令整改通知书

乐山市矿山救护支队:

经查,2018年8月7日,你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购置2018年救护装备,预算金额38.44万元。8月9日,主管部门同意你单位购置救护装备事项。在获取批复后,该年度内分24次向21家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矿山救护相关装备,金额共计37.47万元,所涉金额超过《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但你单位未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之情形。

2019年度,你单位“乐山市矿山救援支队救援装备项目”(项目编号:SCLTZB2019-647号),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成都卓安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37.46万元,2019年11月29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年12月2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为7.47万元,签订的补充合同标的物与主合同标的物不一致,且在合同执行中擅自变更补充合同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之情形,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物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之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你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不再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

但上述问题暴露出你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请你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开展整改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单位内控制度,落实经济事项责任严格加以执行。请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市财政局。

乐山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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