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阿州财罚〔2023〕2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 2023-07-05 00:00:00

当事人:邢台五零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郭守敬北路256号科技大厦电脑城6层614室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阿坝州计量检定测试所2022年度计量专用设备政府采购(第一批)(项目编号:513220202200058)第1包政府采购活动中,递交的《资格性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编号:SHExC14.0328的《防爆合格证》,经向发证机关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核实,你公司提供的上述证书与发证机关所发证书不符。你公司前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公告、结果公告、邢台五零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阿坝州财政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的函》(阿州财采函〔2022〕15号)、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关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商情协助调查函回复》、《作出说明通知书》、邢台五零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防爆合格证情况说明》、阿坝州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6月14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阿州财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6月25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97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0.9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个工作日内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阿坝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坝州财政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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