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邻财采罚(2023)6号

邻水县 2023-07-05 00:00:00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

 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北段38、40号附近1、2号

二、基本情况

本局调查查明:在电视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6232022000157中,第一成交候选人广安鸿翔商贸有限公司,投标产品品牌:乐华(ROWA),型号:S43C,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CQC20701270054。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该证书为“撤销状态”,且该证书上的规格型号43S6与供应商所投产品型号不相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三、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局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412000)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06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邻水县财政局

202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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