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甘财采管〔2023〕20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州本级 2023-07-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N5133112023000088

二、项目名称: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房建设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四川中禾智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望丛东路19号

被投诉人1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康定市炉城镇南郊稻子坝木雅路一段308号

被投诉人2

: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1号工商大厦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中禾智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服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就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房建设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3311202300008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6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6月6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磋商文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实依据:

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3.2.2服务要求三、机房动能系统中第一个产品动能主机要求:10.▲提供投标产品泰尔认证、检测报告、节能认证。投诉人认为只要是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应指定、限制检测机构。该要求不符合《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 (川财采〔2022〕90 号)中“表现形式”第43所述“指定检测机构(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未给供应商进行检测及提供检测报告预留必要时间。”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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