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泊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眉山市东坡区景贤街9号44号1层*号
被投诉人:成都建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
相关当事人:仁寿县禾加镇卫生院
地 址:仁寿县禾加镇商业街42号
相关当事人:四川安里致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亚太广场C座112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泊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泊程”)不服成都建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建木”)于2023年5月29日对“仁寿县禾加区域公共卫生服务建设中心建设项目-弱电信息化工程”(项目编号:N511421202300009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1日邮寄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2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3年6月5日向四川泊程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正相关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此次投标过程中产品无分项报价、无品牌、无规格型号,评标专家无法开展核心产品评定,评标过程导致不充分、不公平竞争局面出现。同时投标文件中不表明产品的品牌型号,用户签约和验收如何处理?同样的产品不同品牌可能价格和性能都差别极大,国有资产质量怎么保障。
投诉事项2: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分项报价中,没有品牌和型号,招标代理公司公示的分项报价格式表也无品牌、型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给予公示。
五、处理结果和依据: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2,经核实,该投诉事项内容超出了质疑事项范围,提起投诉前未依法经过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仁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仁寿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