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绵阳市安州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绵阳市安州区白鹤路3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单位在组织亚行长江绿色生态廊道项目采购技术推广服务实施主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7242021000117)采购活动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本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你单位2023年6月1日向本局递交的《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
联系电话:0816-4368868
地 址: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1号
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