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犍为县民政局
地 址:犍为县玉津镇梧荫街108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犍为县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项目编号:N5111232022000069)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01月18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公告的日期为2023年04月24日,未按照规定时间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四川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犍为县财政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