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杨琳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在“西昌市大兴乡建新村果蔬保鲜存储中心冻库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401202100428)评审过程中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对共同评分因素进行评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西昌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书、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本局对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西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西市财采监〔2023〕告知第7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后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昌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