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罗锦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在“西昌市大兴乡建新村果蔬保鲜存储中心冻库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401202100428)评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1.违反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24%”评分因素评分标准“供应商提供厂家产品彩页或产品白皮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对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厂家产品彩页或产品白皮书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的凉山州金建商贸有限公司、凉山旭鹏商贸有限公司的“技术参数要求24%”评分项给出14分的得分;2.在未经澄清的情况下给予凉山州金建商贸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落款投标人名称为凉山泉润商贸有限公司的技术方案16分。
以上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西昌市审计局移送处理书、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本局对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西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西市财采监〔2023〕告知第5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昌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9日